5月27日,自裁判文書網(wǎng)了解到,九江銀行的一名支行行長因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(quán)罪被判刑。

判決書顯示,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期間,王某擔任九江銀行湓浦支行行長,私自以湓浦支行的名義為他人借款提供擔保,致使九江銀行損失910萬元。
2015年1月5日,顧某因資金周轉(zhuǎn)需要向陳某借款人民幣500萬元,雙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,同日,在湓浦支行行長辦公室,王某以本人及湓浦支行名義與陳某簽領(lǐng)了一份保證合同,并私自加蓋了湓浦支行公章。
該保證合同約定,王某及湓浦支行為兩人借款合同提供擔保,擔保范圍為借款主債權(quán)500萬元及其利息,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,期限兩年。
借款期限屆滿后,顧某無力還債,陳某于2016年1月將顧某、王某和九江支行告上法庭。因顧某和王某均無力償還借款,九江支行于2018年9月12日與陳某達成和解協(xié)議,并一次性支付上述借款本息共計910萬元。
2018年11月,九江銀行就王某濫用職權(quán),違規(guī)擔保一事到公安機關(guān)報案,同年12月,公安機關(guān)將王某抓獲。
2019年4月30日,九江市潯陽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此案。法院認為,王某濫用職權(quán),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,構(gòu)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(quán)罪,判處王某有期徒刑5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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